存款人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开户证明资料,主要有:
一、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所需基本资料
1.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文件资料:
①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财政部门的一式五联单);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④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⑤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的批文或证明。
⑥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⑧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理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⑨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⑩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和批文。
⑪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除上述原件外还应出具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除开立基本户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代理人办理的还需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法人委托授权书。
2.申请开立“一般存款户”应出具下列文件资料:
①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③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④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文件资料:
①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④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⑤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⑥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⑦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⑧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⑨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证明。
⑩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⑪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⑫他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财政预算单位开立专用账户需有财政部门的一式五联单
4.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进疆备案表。
②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③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④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过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开立单位结算存折户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依据《票据法》规定,无可靠资信,不得使用支票结算的;
②结算业务量较少,不需要签发支票对外办理结算的;
③个体经济户或个人确需使用结算存折办理结算的。
以结算存折户作为支取方式的,不得使用支票,不以支付密码器作为支付依据。
二、根据反洗钱要求开立结算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要求收集并留存的补充资料(开立的所有单位结算账户):
1.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①注册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具体内容参照本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昌银发[2012]62 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②存续证明文件:可以是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营业执照年审记录单、纳税证明(最近一期交税凭证)等可以证明客户存续的文件之一。
③合伙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除合伙企业提供合伙2协议或备忘录外,其他企业提供公司章程。
2.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要求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准,可以要求企业在工商注册网站查询、打印,盖单位公章,开户经办人登录网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