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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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结算

编辑日期:2023-02-16 阅读次数: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适用群体: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产品特点:

用途广泛,携带方便,便于结算,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业务办理提示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天。

(2)签发支票要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可使用支票打印机)填写。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银行的实有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签章不符或密码不符的支票,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